潮州市医保报销比例
(一)城乡居民医保
1、潮州市一类定点医疗机构90%;
2、二类定点医疗机构85%;
3、三类定点医疗机构70%;
4、市外定点医疗机构60%;
(二)职工医保
1、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6个月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潮州市一类定点医疗机构95%;二类定点医疗机构90%;三类定点医疗机构8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70%。
3、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其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经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补缴期间可计算入连续缴费月数;
②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不计算入连续缴费月数,按照新参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对因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异地长期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