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项目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方式执行,秀峰、象山、叠彩、七星、雁山等五城区补贴标准为3600元/年·人给予补贴(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300元/月·人))。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就业资金总量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3600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