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政策

地方特产2022-10-17 12:00:49未知

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政策

  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政策

  一、自治区级、桂林市级、荔浦县级示范场参评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家庭农场,比如2021年度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场要求的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荔浦县级示范场如果在带贫益贫方面成效明显的话,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选条件

  01具备相关资质

  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农场要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自有土地,或是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原则在5年以上。

  桂林市级、荔浦县级: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2. 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以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场地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02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地面积原则在50亩以上(该规模是自治区级、桂林市级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30亩以上)。如资金与人工投入大、经营需求精细、经营效益较好的生产项目,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150亩以上(该规模是自治区级、桂林市级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10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该条适用自治区级)。

  3.养殖类家庭农场,规模要求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自治区级: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羽以上;标准池塘20亩以上,产量2万公斤以上;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产量1万公斤以上;养龟1000只以上,产量0.2万公斤以上;养鳖池塘5亩以上,产量0.3万公斤以上。以上养殖类家庭农场,如果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力较强的,经营规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列入国家禁养禁食类的野生动物类(特种)养殖场,不得推荐为示范家庭农场。

  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桂林市级: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牛1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存栏蛋禽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2万羽以上;标准鱼塘20亩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4.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畜禽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荔浦县级:存栏母猪3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300头以上;存栏奶牛30头以上;存栏能繁母牛5头以上;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2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3000只以上;存栏蛋禽6000羽以上;年出栏肉禽1.5万羽以上;标准鱼塘15亩以上,养鱼年产量7000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畜禽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综合类家庭农场的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对带动当地群众增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效果明显的贫困村家庭农场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03经营管理规范(各级通用标准)

  各项制度健全,建立购销台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04经营稳定,效益明显(各级通用标准)

   1.生产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商品率高。农业收入达到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户30%以上。

  2.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照生态农业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

  3.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05优先条件(各级通用标准)

  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或者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产品商标已获注册。

  三、评选程序

  01自治区级

  (一)家庭农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附件1),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1.营业执照;2.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3.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4.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5.获评为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等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将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和推荐材料、县级多部门联合审查意见、《2021年度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桂林市、自治区一级一级走评定程序。

  02桂林市级

  (一)家庭农场向所在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本市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荔浦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同意后,行文上报桂林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桂林市走程序评定。

  03荔浦县级

  (一)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室申报。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本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同意后,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情况,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并将复核情况及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定荔浦市家庭农场示范场,在荔浦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文认定为“荔浦市家庭农场示范场”。

  四、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提供的材料

  01申报主体应提供的材料:

  1.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及汇总表(复印件);

  5.2021年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7.家庭农场在人民银行征信查询单。

  8.其他证明材料。

  0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提供的材料(桂林市级):

  1.在《桂林市第X批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内签署初审意见;

  2.《桂林市第X批家庭农场示范场XX县(市、区)推荐情况汇总表》。

  03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的材料

  (荔浦县级):

  1.在《荔浦市第X批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内签署初审意见;

  2.《荔浦市第X批家庭农场示范场XX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情况汇总表》。

  咨询联系单位: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联系人:卢照美

  咨询联系方式:0773-721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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