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将按新标准进行调整,并对各单位已缴纳的2015年1-6月社会保险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除外)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二、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46846元/年,即3903.80元/月),2015年度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 2342.30元/月),最高不得高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1711.50元/月)。
三、尚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15年7月1日起统一按新标准(2014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计算,即每月缴费金额为187.38元。
四、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选择缴纳,允许选择档次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跨年度将按最高档次缴纳并加收利息。
五、根据河池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 40193元/年,即3349.40元/月),2015年9月1日起,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未满25年,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审核及补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2014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