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时。
注:修订前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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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对广大群众关心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供暖结束时间为次年3月15日24时
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时。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对供热单位因提前和延长供热时间增加的住宅热用户供热燃料等主要成本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