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热力城关供热分公司各营业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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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按计量收取。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暂按建筑面积计收。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基础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或者户间传热费(按面积收费的)。
单位用户到城关供热所属收费网点签订合同,签订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供用热合同一式两份,用户执一份。(请各单位用户在11月1日前签订好供用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