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货运车辆通行证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通行证》适用于保障本市医疗与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重点工业品等重要生产物资以及重点外贸企业物资运输。
二、办理程序
本市重点物资运输需求单位可根据物资类别,通过“北京市智慧货运综合服务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归口单位提出申请,由各归口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电子版《通行证》,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纸质版、电子版证件具备同等效力。(后附操作手册)
三、办理条件
(一)物资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收发货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在车辆出发或到达24小时前进行申报。
(三)重点物资承运车辆年审须在有效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
(四)重点物资承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且和驾驶车辆经营范围相符(驾驶总质量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
四、使用规范
(一)《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当承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随车人员、运输线路任意一项信息发生变更后,需求申请单位必须注销当前《通行证》,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请。车辆原《通行证》注销后才可办理新的《通行证》。
(二)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请单位及物资承运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所有收发货单位、驾驶人员、随车人员、运输线路等申报信息均应真实、完整、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用户一经查明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领《通行证》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信息)。
(四)货车行驶至各地防疫检查点时,司乘人员需配合接受检查,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两码一证”)符合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两码两证”),方可通行。
五、转换期政策
在用《应急物资进出京调拨(转运)证明》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重点物资需求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申请《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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