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市农村地区户籍的学生集体户人员户口迁回原籍
申报材料
a、身份证
b、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c、毕业证(或退学、肄业、在校证明)
d、户口迁移证
e、拟迁入家庭居民户口簿
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可以向原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家庭居民户口簿;
(三)户口迁移证。
原籍地址在同一设区的市发生变化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按市内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