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日期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
受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前半年医疗保险费无法按时续缴,新参保人员也因没有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依据不能及时参保,影响此类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本级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字〔2020〕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和日期做如下调整:
一、从2021年1月起,以全区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征缴当年1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2021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5688元,核定、征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底。
二、全区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后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征缴当年7月至下年度6月的医疗保险费,核定、征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底。
三、从2021年7月起,将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费由自然年度调整为缴费年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经办服务和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