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
(二)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为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倍。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倍。
其中工资总额组成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执行,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兰州市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88393元/人),经过计算,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366.08元/人,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为4419.65元/人,缴存基数上限为22098.24元/人;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4419.65元/人,缴存基数上限为22098.24元/人。
(二)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核定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缴存单位在每年1月或7月只能调整1次缴存基数,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自愿缴存人员在每年7月只能调整1次缴存基数。
四、调整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要件
(一)调整缴存比例要件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文件。
(二)调整缴存基数要件
1.《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
(三)自愿缴存人员调整缴存基数要件
1.自愿缴存人员身份证;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
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已对该表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原表废止,请使用调整后的表格,详见附件)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清册》可在省资金中心官网下载;《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可在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当场填写。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