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认定条件: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三)特困职工家庭;
(四)残疾;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八)优抚对象家庭;
(九)军队退役;
(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十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注意事项: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和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并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严格履职尽责,但受政策、技术等非主观因素影响,出现的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该事项办理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范围,接受群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