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