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在公共楼道、电梯内纵犬便溺;
(三)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在公共楼道、公共屋顶、公共车库等公共区域散养、圈养、栓养犬只;
(五)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限养区;
(六)放任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七)遗弃、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
(二)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收紧牵引带、犬戴嘴套、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措施;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人员密集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三)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封闭式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商场、宾馆、饭店、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
(六)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限制携带犬只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或者说明。
因执行公务、导盲等需要,可以携带犬只进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