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赣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赣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22年3月1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赣榆区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28号),邮政编码:222100。
联系人:孟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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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赣榆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 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2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本区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海滨,南至赣榆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西至沿海高速,北至242省道,包括火车站片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支付城镇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区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区税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签订委托收费协议,并对代征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区发改、民政、财政、审计、城管、住建、人社、医保、市场监管、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各类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本着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征收,具体如下:
(一)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征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列“103043313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
(二)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以及部队、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单位,由区城管部门核实收费金额,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所有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居民的标准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属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范围的,居民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供水企业登记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居民可以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缴代扣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区税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库的,由区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第九条 区税务、城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每季度核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征收对象相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数据的交互运用和综合分析,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
第十条 区人社局、卫健委、市监局、民政局、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单位应当与区税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为办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营业场所面积;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区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调整后,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不再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业小区内的清洁卫生属于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其产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区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金额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征收金额的3%拨付。
第十三条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稳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城管、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建制镇具备环卫服务条件、提供环卫服务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赣榆县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