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公安局联合下发连检会〔2022〕4号文《关于调整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地域管辖范围的通知》,对上述两家法院和两家检察院的地域司法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海州区辖区内花果山街道、郁洲街道、南城街道、云台农场及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商事、执行等各类案件,依照各自职能分工行使司法管辖权。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区域的案件不再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上述辖区内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跨区域环境资源、知识产权等集中管辖案件除外)。
三、连检会〔2017〕2号文确定的其他司法管辖事项不变。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1日之前受理的诉讼案件,仍由上述两院办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生效的一审案件仍由该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