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的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缴流程
三、缴费渠道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入驻窗口等多种渠道办理缴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可以选择MISPOS机刷卡、移动支付、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多种方式缴费。涉及代征单位代征的,详情请咨询各地税务机关。
四、操作步骤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在左边下拉框中选择【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3、点击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后,选择【进入申报】—【数据初始化】—【修改】。
4、进入报表,点击【增加一行】,在“征收项目”一栏选择【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收品目”选择【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子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5、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根据提示完成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