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与所在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劳动用工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三)所在公司已设立或正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
(四)已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尚在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或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不足一年的,应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累计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
(六)所在公司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并承诺对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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