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 市人事局
联系电话 057688510526
办理期限 30日
办理地点 市府大楼12楼人才流动开发处
设立依据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六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材料明细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受理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