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优待证申领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1、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不符合条件的: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4、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部队转制的文职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不在申领优待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