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饲养人应当于2020年1月15日前携带犬只到公布的犬只免疫和信息登记点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牌。逾期未办理的,由市、镇(街道)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办责成犬只饲养人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捕捉收容。
信息登记流程
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扶助犬等除外;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信息牌,并使用犬绳牵领;
(七)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导盲犬除外;
(九)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