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要求,决定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行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优待政策。
一、优待对象
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
二、优待内容及方式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优待证免费乘坐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定制公交);免费参观游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园中园、园内收费及夜游项目除外。
三、实施时间
2023年4月26日起施行。
四、部门职责
(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待证制发及有关优待政策宣传工作。
(二)各级交通部门督促指导地铁、公交集团具体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政策。
(三)各级优待景区主管部门具体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免费参观游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优待政策。今后有新增的及时纳入优待目录。
(四)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优待政策落实。
五、有关要求
对优待对象实行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政策,是推动新时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各区、江北新区、各有关部门要秉持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南京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优待对象)。
第三条 优待对象凭本人优待证,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定制公交);免费参观游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园中园、园内收费及夜游项目除外。
第四条 优待对象乘坐公交、有轨电车、轮渡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经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核验后免费乘车(船)。
第五条 优待对象乘坐地铁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经工作人员核验后,通过站内人工通道免费进、出站。
第六条 优待对象游园时,应出示与本人身份信息匹配的优待证和身份证,免景区门票费用。有预约入园要求的景区,优待对象可在景区官方预约平台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段入园。
第七条 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八条 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九条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优待对象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游园时,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核验工作,文明有序进出。
第十一条 各有关优待景区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总体要求,热情周到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各有关优待单位结合自身运营建设实际,设立优待对象服务站(点),做好优待政策宣传,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