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
申请条件 | 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
办理材料 |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下例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污染、保安证明材料。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 2.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露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例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例材料: (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验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剂量证明; |
办理地点 |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夏天14:30)—17:30 。 |
联系电话 | 0312--5861233 |
办理流程 |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提2.县交通运输局行地方海事处受理申请; 3.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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