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规定:
配偶护理假(即陪产假)为十五天。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和劳动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3. 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