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对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按照市场成本价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赁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评估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按照服务创业项目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2000元。针对同一创业项目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经评审认定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奖补资金。其中,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10万元,县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5万元,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建设和管理方面支出。
创业资金重点扶持对象如下:
1、高校毕业生;
2、返乡创业农民工;
3、失业人员;
4、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
扶持范围包括:
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②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③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
④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
⑤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
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