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立户分户办理规定
1、户口登记应当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具有亲属关系的,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2、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
3、公安派出所应当以派出所或社区为单位设立公共户口。公共户口地址上可以建立家庭户或者集体户。
4、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为新住户在该地址上落户,并告知原住户将户口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可将其户口移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口。
5、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及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为其设立集体户口。
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可以建立家庭户,用于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单位 员工落户。
6、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凭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为其设立集体户。
7、家庭户中18周岁以上的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变化、分家析产需要分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相关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