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各非财政直管县按照实际缴费额(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2/3给予补贴。各财政直管县具体标准可自行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就业困难人员”须提前进行认定)。
申请材料: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稳定经营证明材料等。上述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