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且贴有申请人近照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申请人未办理的可不提交)原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领的,应当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提交符合办理证件要求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或照片电子版(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
4、提交申请人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
5、应邀前往台湾的,交验国务院台办或有关省(市、区)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台办确认并盖有公章的复印件;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须提交工作证明;
6、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往来台湾旅游的,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个人旅游免交);
8、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的,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的证明(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不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9、对紧急的申请,可申请加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