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办理转移接续分三个阶段:
1、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地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2、原参保地接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收到原参保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45个工作日之内全部办结转移接续手续。
如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