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1、凡在我市居住的公民有意愿将户口迁入的,以本人申请为主,按户口迁入落户地址分类登记。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同迁入
2、经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收费信息:不收费
户口迁入所需证明材料
(一)在居民家庭户入户的,应征得该居民家庭户户主同意,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到
该户口所属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无法入户居民家庭户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申请入户集体户口。
(三)在本人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在自主产权房屋入户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完税凭证(小产权房提供收费依据),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在购买的二手房入户的,应提供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卖方还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供双方买卖合同。如属单位集资房,应提供集资合同或协议。
3.在自建房入户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
4.在房改房入户的,通过房改购买的共有住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5.在廉租房和公租房入户的,应提供市保障房服务中心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6.在租赁私有房屋入户的,应提供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材料。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所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入户声明。
联系电话:0373-503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