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4、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6、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7、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注意事项
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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