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聘任在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后在乡镇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高等院校毕业后在其他系统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5、国家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6、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获得部级、省(市)级以上国家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和获得部级、省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以及与之相等同的先进个人光荣称号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办理其配偶及与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子女农转非。随转子女一般不超过18岁,如果子女超过18周岁,且不属在校中学生,而本人身边又无其他子女的,允许随转一名超龄子女(含配偶)。如果本人系独生子女、其父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户口同其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也可办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本人及家属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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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
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
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
5、获得奖励或荣誉证书的材料。
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证明材料需要上述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还应补充下述材料:
1、结婚证书及随转人员的农业户口卡。
2、随转在校子女的学校证明。
3、随转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有病子女需有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5、本人是独生子女,需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6、办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随转子女,需有前妻(夫)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材料。
注:以上证明材料,应报原件,同时报送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洁,规格整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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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省市人事局向各区县人事局和相关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与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家属农转非指标。
2、初审:
各区县人事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和农转非人员的标准与条件,制定工作方案,分配指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遴选、审核。
3、递交材料(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各区县人事局对对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4、递交材料(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
各区县人事局对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填写《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5、复核:
省市人事局在接到农转非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合格者开据《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
6、办理:
各区县人事局持《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农转非名单》先后到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
7、完成申请:
录用公务员、招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农转非工作,由各系统区县主管部门摸清基本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送交区县人事局审查,区县人事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农转非的工作程序上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