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学校、公立医院、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行政事业单位及政府全额投资或城投(交通)公司兴建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执行。
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前应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可实施,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关于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停车场地权属关系、占地面积、停车泊位数、设施设备情况等);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委托办理文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和经办人联系电话(手机);
5、停车场平面图及主要设备设置情况;
6、城管、交警、自然资源及规划等部门许可及相关文书;
7、上级主管部门对停车场收费的批示意见;
8、停车场建设及服务成本明细;
9、停车场现场及周边环境拍摄图片;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注:以上申报资料均应盖单位公章,2至10项作为附件附后, 如仍有疑问,可向宜昌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科(电话:0717-6851890、685152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