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为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我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新规出台:从2016年元月1日起,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对象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险费每人每年25元,由同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参保个人不缴纳。
从2014年7月起,我市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实行住院终端即时结算,无需个人先行垫付再二次报销。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转诊、长期异地居住就医以及因急诊、急救发生的,经报各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原始发票、出院记录(或小结)、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长期或临时医嘱等相关材料到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同时按大病保险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