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入户申请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四、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且申报时小孩需到场面视。
七、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除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外,还需视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政策内再生育的,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2、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父母双方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
4、国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5、港、澳地区出生的,提交由市局业务科同意受理证明和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