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已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