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租房申请对象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申请。
(五)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