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3.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a)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b)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c)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