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向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1、辞职或辞退的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8、外省市在沪机构聘用的及本市赴外省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9、办理了《工作寄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0、委托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