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和期限: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为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三、补贴办法和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补贴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补贴对象《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复印件;
4、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并复印相关缴费记载;
5、补贴对象灵活就业证明。
以上材料必须提供原件供查对核实。
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核实,并于季后10日将有关材料汇总上报,经就业服务机构复查,再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的,按季度将补贴款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