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同意取消婚检)
1、婚检演变为“走过场”、流于形式,很多医院乱收费,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本属公民的权利异化成医院的权力,滋生腐败难以避免。
2、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于爱情和自愿。民政部门无权干涉哪怕是艾滋病人的婚姻自由。像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和处于发作期并有攻击行为的重型精神病人,目测就可以判断。
3、健康状况、生理特点属于个人隐私,取消婚检更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很多人对婚检抱着应付的态度,如果婚检是自发的,人们会积极得多。
4、现在的情侣大多选择试婚一段时间才进行登记,婚前对对方的身体状况已有一定了解,婚前性行为愈来愈普遍,婚检早已名存实亡。而优生问题目前有完善的孕检把关。
反方(反对取消婚检)
1、乱收费以及某些医生无视患者隐私的现象,并非婚检制度使然。假如因为不规范现象的存在,便取消关于婚检的规定,无异于因噎废食
2、婚检是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阻断疾病的屏障之一。有些疾病将影响婚姻质量和后代健康,一旦暴发便可致命,及时了解病情是对自己、对爱人、对后代负责。
3、婚检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如不能或不宜近期结婚的病例、男女双方有无血缘关系、生殖系统的检查等等,这些都难以目量。
4、如果婚检结果出了问题,婚姻登记部门就不颁发结婚登记证书,这等于给了双方一个知情权。如果没有了婚姻登记部门的把关,自行进行婚检,那么其中一方有可能对病情隐瞒。
自由背后也有“隐患”
“婚检”取消了,结婚——作为一件“私事”,终于“回归”到它的本位。人性化或“以人为本”越来越成为政府制定和改革某些条例的基准之一,成为“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更好的规则给了人们更多的自由权利,但是,当一项政策因存在问题而被“突然”取消时,另一些问题就凸显出来。所以,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强制——“自选”——自发,需要一个过程。
公民要有“自我”意识
新条例要求公民有更强的法制和自律意识,比如单位介绍信取消后,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反映不了的内容,当事人应该“郑重宣誓”。
婚检涉及优生优育,更事关下一代的健全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婚检的取消也亟需公民“自我意识”的提升。公民拥有良好的健康意识、定期体检,是对婚姻和家庭负责任的表现。
后续服务的跟进
婚检只是不再强制,而不是不再需要婚检,新条例规定了婚姻登记部门有“提醒”婚检的义务。基于现阶段的国民素质水平,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大力宣传婚检、孕检的相关知识;对医院来说,要真正以“检查”为出发,杜绝乱收费,为被检者做好服务。此外,北京市第十一次妇代会上,有人提出“婚姻教育”也要走进课堂,对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在新条例颁布后显得更有必要。
杜绝“隐患”
新条例给我们更多自由并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似乎存有隐患:取消单位证明,会不会给那些假结婚、骗婚者以可乘之机。在农村和其它欠发达地区,贫困者没钱到医院婚检怎么办,怎么确保他们了解自身并做好相应的生育准备?今后人们通过民政系统的网络就能了解个人的婚姻状况,但是,这样随意查询岂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相信有关专家和立法者会考虑到以上问题,并在正式条例中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