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汇总
申请人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当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当通过工作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和城镇建设被征迁户中农村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
3.临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6.低保家庭提供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7.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低收入认定证明;
8.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章的居(村)委会证明;
9.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10.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备案证)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住房现状的照片;
11.县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查档证明;
12.户主及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
1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收入状况核查表;
14.在职、离退休(含社保退休)人员需要出具工薪收入证明;
15.公示材料;
16.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民主评议书;
1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新就业和外来(进城)务工无房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保障性住房诚信承诺书;
3.临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
4.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5.本人及配偶在本县城区无住房证明;
6.就业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7.新就业职工需要提供本人学历证明、招聘录用手续或与劳动(聘用)合同;
8.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9.公示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遗属、孤老病残人员、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本人申请信息。
(二)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