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执行的范围:
1.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二次供水等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
(l)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
(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驶、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6.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徽风报刊亭用电、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用电和农村地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实行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是指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等政府机关附属机构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