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可报部分
(1)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病规定限额内治疗使用乙类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和材料等个人先自付的费用;
(2)经批准转外医院门诊手术或住院治疗,个人先自付的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因公(探亲)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个人先自付10%的范围内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因不了解政策,首次在统筹区外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先自付30%的范围内医疗费用;
(3)不在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同时又是住院或门诊大病临床治疗确需的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