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证明;
3、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计生办签字盖章(20天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20天内)。
注意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条件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签发的二孩生育证发至乡镇,并及时送发给申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