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温馨提示:登记机关需实地查看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原件)
4.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时需携带证书原件)
(三)异议注销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凡复印件查验原件)
3、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注: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未起诉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未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或其他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生效法律文书;异议登记簿记载的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四)注销查封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