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育儿假休假的对象及条件(莆田产假规定)

地方特产2022-10-23 23:44:23未知

莆田育儿假休假的对象及条件(莆田产假规定)

  莆田育儿假休假条件及对象: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拓展:《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规定了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本文标签: ,女职工  ,产期  ,用人单位  ,哺乳期  ,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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