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1.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业务培训、会议、从事采访、创作等活动;
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
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
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受理机构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单位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单位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除此之外,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申请材料
1.《边境通行证申请表》1张;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1张;
3.本人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
办理方式
由本人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后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进行审核,由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填写审核意见后,携带申请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设置的办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