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效证明(如社会团体法人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关于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等)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委托代理申请的,提交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等。
(四)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五)不动产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不动产所有权人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申请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不动产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六)不动产调查资料的获得。
(六) 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通过权籍调查获得权籍调查表、不动产界址坐标、空间界限、权属界线协议书、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