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济人发〔2021〕2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济南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税〔2021〕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个人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为300元/只,年度登记收费标准为100元/只;单位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为700元/只,年度登记收费标准为300元/只。补办犬牌60元/个(电子犬牌)。
三、收费管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执收机关要严格按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swjjnbdc@jn.shandong.cn;信函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C1326室(邮编:25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