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前发布的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64号)要求:
防暑降温费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发放时间:
防暑降温费从6月起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天气下,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要求,改善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此外,还要认真落实高温待遇。
违反措施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